廣東省住建廳公告:《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規范》8月1日實施!(下)
6 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第6.1-6.7節適用于消防給水和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等滅火系統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本章第6.8節適用于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等其他自動滅火系統施工質量以及建筑滅火器配置的檢驗與驗收。
6.1.2 消防給水系統的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1427、《大空間智能型主動噴水滅火系統技術規程》CECS 263、《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GB 50898、《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498、《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219等有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6.1.3 執行專業驗收規范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其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主要驗收內容包括:
1 設備和材料的進場檢驗。
2 設備設施的安裝和施工。
3 供水管網和系統組件的安裝。
4 系統試壓和沖洗。
5 系統調試。
6 系統檢測、驗收等。
6.1.4 安裝噴頭時,嚴禁使用膠水將其與管道連接。
6.1.5 消防給水系統管道的吊、支架應采用抗震吊、支架,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的規定。
6.2 進場檢驗
I 主控項目
6.2.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施工前應對采用的主要設備、系統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進行進場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設備、系統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認證書。
2 消防水泵、消火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報警閥組、電動(磁) 閥、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消防水泵接合器、溝槽連接件、穩壓泵、氣壓水罐、消防水箱、自動排氣閥、信號閥、止回閥、安全閥、減壓閥、倒流防止器、蝶閥、閘閥、流量計、壓力表、水位計等系統主要設備和組件,應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
3 氣壓水罐、組合式消防水池、屋頂消防水箱、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設施,以及其附件等,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相關資料。
6.2.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對采用的系統組件、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組件、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認證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相關資料。
2 噴頭、報警閥組、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穩壓泵、自動排氣閥、信號閥、多功能水泵控制閥、止回閥、泄壓閥、減壓閥、蝶閥、閘閥、壓力表等系統主要組件,應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相關資料。
6.2.3 消火栓固定接口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應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
檢驗數量:每批(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按數量抽查1%,但不應少于5只。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試驗應緩慢而均勻地升壓1.6MPa,應保壓2min。當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合格時,不應使用該批消火栓。當僅有1個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但不應少于10個,并應重新進行密封性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時,亦不應使用該批消火栓。
6.2.4 報警閥組應進行滲漏試驗,閥瓣處應無滲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倍, 保壓時間不應小于5min。
6.2.5 通用閥門應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以無變形、無滲漏為合格。
檢查數量:每批(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按數量抽查20% ,且不應少于2個;主管道上起切斷作用的閥門,應全部試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試驗壓力及保壓時間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通用閥門壓力試驗》GB/T 13927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6部分:通用閥門》GB5135.6的有關規定。
6.2.6 消防給水和各類滅火系統的管材及管件的規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許偏差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檢查數量:每一規格、型號的產品按件數抽查20%,且不應少于2件。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6.2.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的現場檢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的商標、型號、公稱動作溫度、響應時間指數(RTI)、制造廠及生產日期等標志應齊全。
2 噴頭的型號、規格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3 噴頭外觀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4 噴頭螺紋密封面應無傷痕、毛刺、缺絲或斷絲現象。
5 閉式噴頭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
試驗數量應從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試驗壓力應為3.0MPa,保壓時間不得少于3min。當兩只及兩只以上不合格時,不得使用該批噴頭。當僅有一只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進行密封性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時,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
檢查數量:符合本條第5款的規定。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
6.2.8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自動排氣閥、減壓閥、泄壓閥、多功能水泵控制閥、止回閥、信號閥、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氣壓、閥門限位等自動監測裝置應有清晰的銘牌、安全操作指示標志和產品說明書;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減壓閥、止回閥、過濾器、泄壓閥、多功能水泵控制閥應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標志;安裝前應進行主要功能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
6.3 消防水源和供水設施的施工與安裝
6.3.1 市政給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各類消防水源的施工與安裝,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現場按圖核對、觀察檢查。
6.3.2 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穩壓泵、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等消防給水和各類滅火系統的消防供水設施的安裝與施工,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現場按圖核對、觀察檢查。
6.4 供水管網及系統組件安裝
6.4.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水管的布置和管徑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4.2 當梁、通風管道、排管、橋架寬度大于1.2m時,增設的噴頭應安裝在其腹面以下中心線部位,其偏差允許值為±1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6.4.3 安裝噴頭時,嚴禁使用膠水固定。
檢查數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處。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4.4 安裝噴頭時,濺水盤與吊頂、門、窗、洞口或梁、隔墻、風管等周圍障礙物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6.4.5 消防給水和各類滅火系統的供水管網及系統組件安裝,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6.5 系統試壓、沖洗和調試
6.5.1 各類滅火系統的試壓、沖洗以及必要的吹掃,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6.5.2 各類滅火系統的調試,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6.6 其他滅火系統
6.6.1 氣體滅火、泡沫滅火等其他自動滅火系統的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 GB 50151等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的有關規定。
6.6.2 氣體滅火、泡沫滅火等其他自動滅火系統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和《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 GB 50151中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6.6.3 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的有關規定執行。
7 智能建筑與建筑電氣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電線電纜防火等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7.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中的有關規定。
7.1.3 執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其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主要驗收內容包括:
1 材料、設備進場檢查。
2 安裝與施工。
3 系統調試。
4 系統檢測、驗收。
7.1.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施工質量,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中的有關規定。
7.1.5 執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其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主要驗收內容包括:
1 材料、設備進場檢查。
2 系統線路設計檢查。
3 安裝與施工。
4 系統調試。
5 系統檢測、驗收。
7.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電線、導管的進場驗收,應按本規范第7.2節的要求執行。
7.1.7 其他建筑電氣的施工質量,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中的有關規定。
7.1.8 敷設在豎井內穿樓板處和穿越不同防火區的梯架、托盤和槽盒,以及電纜岀入電纜溝、豎井、建筑物、柜(盤)、臺處等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4.4節的有關規定。
7.2 電線電纜防火
I 主控項目
7.2.1 電線電纜進場時,應根據設計文件的要求對其燃燒性能或無鹵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查驗數量:按照廣東省標準《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技術規程》DBJ/T 15-226、《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有關規定執行。
查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或無鹵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7.2.2 電氣導管的進場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質量證明文件檢查、一致性核查應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2 鋼導管應無壓扁、內壁光滑。非鍍鋅鋼導管應無嚴重銹蝕,按制造標準油漆岀廠的應油漆完整;鍍鋅鋼導管鍍層應覆蓋 完整、表面無銹斑;塑料導管及配件應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標記和制造廠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 管徑、壁厚及均勻度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檢查數量:每一規格、型號的產品按件數抽查20%,且不應少于2件。
檢查方法:用鋼尺和游標卡尺測量。
4 塑料導管的燃燒性能應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批次、不同種規格的,應抽檢10%,且不應少于2個規格;
檢查方法:核查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7.3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I 主控項目
7.3.1 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供電形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有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現場按圖核對。核查電源資料及施工、調試記錄。
7.3.2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現場按圖核對。
7.3.3 自備發電設備的設置和安裝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當采用自備發電設備兼作建筑物內的應急電源時,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動切除該自備發電設備所帶的非消防設備的供電。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自動啟動方式時應在30s 內實現正常供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現場檢驗。
7.3.4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并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資料核查,現場核查。
7.3.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現場切斷正常供電電源,測試應急工作狀態下正常發光的持續時間。
7.3.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系統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最末一級配電箱的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規定。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以自動和手動的方式各進行 1至2次試驗。
7.3.7 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資料核查,現場核查。
7.3.8 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配電線路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2 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
3 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4 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檢查數量:明敷時按樓層總數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5層(個),總數少于5層(個)的全數檢查,抽查樓層檢查點不少于3處。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核查隱蔽工程施工記錄。
7.3.9 EPS應急電源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額定輸岀功率不應小于所連接的消防設備負荷總容量的1.3倍。
2 用作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電源裝置時,其切換時間不應大于5s。
檢查數量:全數檢査。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現場檢驗,測試切換時間。
7.3.10 應急電源裝置應按設計和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試驗調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輸入回路斷路器的超載或短路電流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各輸岀回路的帶載量不應超過應急電源裝置的額定最大輸岀功率。
3 蓄電池備用時間及應急電源裝置的容許過載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4 當對電池性能、極性及電源轉換時間有異議時,應由廠家負責現場測試,確認符合設計要求。
5 控制回路的動作試驗應配合消防聯動試驗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設計或產品說明書核對相關技術參數,查閱相關試驗記錄。
II 一般項目
7.3.11 消防配電設備、線路應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按樓層總數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5層(個),總數少于5層(個)的全數檢查,抽查樓層檢查點不少于3處。綜合配電用房、消防設備用房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7.4 電力線路及電氣裝置
I 主控項目
7.4.1 配電線路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 外壁上,穿金屬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2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 屬管、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3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 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
檢查數量:按配電回路數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個回路。
7.4.2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按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額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觀察檢查。
7.4.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線路和電氣裝置的安裝應符合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的有 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
7.4.4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可燃材料倉庫的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查驗數量:按檢驗批燈具數量抽查20% ;配電箱及開關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觀察檢查。
II 一般項目
7.4.5 裝于裝飾面上的插座或開關,導線不得裸露在裝飾層內。
檢查數量:按每檢驗批的盒子數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7.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I 主控項目
7.5.1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可燃氣 體報警控制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火災 應急廣播、火災警報裝置、模塊、消防專用電話、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等系統組件、設備,其質量證明文件檢查、一致性核查等進場驗收應合格。接入系統的配接產品兼容性應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7.5.2 安裝與施工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施工過程檢查、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7.5.3 系統調試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施工過程檢查、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7.5.4 系統檢測、驗收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施工過程檢查、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7.6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7.6.1 材料、設備進場檢驗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7.6.2 系統線路設計檢查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7.6.3 安裝與施工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7.6.4 系統調試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7.6.5 系統檢測、驗收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8 通風與空調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適用于防煙、排煙系統及其他通風與空調系統的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8.1.2 防煙、排煙系統的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中的有關規定。其他通風與空調系統的消防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中的有關規定。
8.1.3 防煙、排煙系統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中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記錄。
6.1.6 防排煙系統的風管、部件、風機的吊、支架應采用抗震吊、支架,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的規定。
8.2 風管制作及安裝
I 主控項目
8.2.1 風管的材料品種、規格、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有耐火極限要求的風管的本體、框架與固定材料、密封墊料等必須為不燃材料,材料品種、規格、厚度及耐火極限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風管、材料加工批的數量抽查10%,且不應少于5件。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與點燃試驗,查驗風管、材料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耐火性能檢驗報吿。
8.2.2 風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管的規格、安裝位置、標高、走向應符合設計要求,且現場風管的安裝不得縮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風管接口的連接應嚴密、牢固,墊片厚度不應小于3mm,不應凸入管內和法蘭外;排煙風管法蘭墊片應為不燃材料,薄鋼板法蘭風管應采用螺栓連接。
3 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風道或風管吊、支架的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4 風管與風機的連接宜采用法蘭連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連接。當風機僅用于防煙、排煙時,不宜采用柔性連接。
5 當風管穿越隔墻或樓板時,風管與隔墻之間的空隙應采用水泥砂漿等不燃材料嚴密填塞。
6 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核對材料,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8.2.3 風管(道)系統安裝完畢后,應按系統類別進行嚴密性檢驗,檢驗應以主、干管道為主,漏風量應符合設計與《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系統不小于30%檢查,且不應少于1個系統。
檢查方法:系統的嚴密性檢驗測試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8.2.4 排除和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易燃碎屑的通風、空調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當管道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
檢查數量:全數。
檢查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8.2.5 復合材料風管的覆面材料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內層的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且對人體無害的材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材料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性能檢測報告,觀察檢查與點燃試驗。
8.2.6 當風管穿過需要封閉的防火、防爆的墻體或樓板時,必須設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鋼制防護套管;風管與防護套管之間應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嚴密。
檢查數量:全數。
檢查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8.3 部件和風機的安裝
8.3.1 防火閥、排煙閥(口)的安裝位置、方向應正確。位于防火分區隔墻兩側的防火閥,距墻表面不應大于200mm。
檢查數量: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8.3.2 其他部件安裝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規定。
8.3.3 風機安裝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規定。
8.4 系統調試
I 主控項目
8.4.1 排煙防火閥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并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有關附表填寫記錄:
1 進行手動關閉、復位試驗,閥門動作應靈敏、可靠,關閉應嚴密。
2 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火分區內排煙管道上的其他閥門應聯動關閉。
3 閥門關閉后的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 閥門關閉后應能聯動相應的風機停止。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2 常閉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行手動開啟、復位試驗,閥門動作應靈敏、可靠,遠距離控制機構的脫扣鋼絲連接不應松弛、脫落。
2 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火分區的常閉送風口和同一防煙分區內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聯動開啟。
3 閥門開啟后的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 閥門開啟后應能聯動相應的風機啟動。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3 活動擋煙垂壁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動操作擋煙垂壁按鈕進行開啟、復位試驗,擋煙垂壁應靈敏、可靠地啟動與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煙分區內擋煙垂壁應在60s以內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3 擋煙垂壁下降到設計高度后應能將狀態信號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4 自動排煙窗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動操作排煙窗開關進行開啟、關閉試驗,排煙窗動作應靈敏、可靠。
2 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煙分區內排煙窗應能聯動開啟;完全開啟時間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有關規定。
3 與消防控制室聯動的排煙窗完全開啟后,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5 送風機、排煙風機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動開啟風機,風機應正常運轉2.0h,葉輪旋轉方向應正確、運轉平穩、無異常振動與聲響。
2 應核對風機的銘牌值,并應測定風機的風量、風壓、電流和電壓,其結果應與設計相符。
3 應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風機的啟動、停止,風機的啟動、停止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 當風機進、出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風閥的開啟與關閉應與風機的啟動、停止同步。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風速計、壓力計、萬用表測量。
8.4.6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聯動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任何一個常閉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送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2 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調試時,當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發出火警信號后,應在15s內啟動與設計要求一致的送風口、送風機,且其聯動啟動方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7 機械防煙系統的查驗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取送風系統末端所對應的送風最不利的三個連續樓層模擬起火層及其上下層,封閉避難層(間)僅需選取本層,測試前室及封閉避難層(間)的風壓值及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值,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規定,且偏差不大于設計值的10%。
2 對樓梯間和前室的測試應單獨分別進行,且互不影響。
3 測試樓梯間和前室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時,應同時開啟三個樓層的疏散門。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風速計、余壓計測量。
8.4.8 機械排煙系統風速和風量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設計模式,開啟排煙風機和相應的排煙閥或排煙口,調試排煙系統使排煙閥或排煙口處的風速值及排煙量值達到設計要求。
2 開啟排煙系統的同時,還應開啟補風機和相應的補風口,調試補風系統使補風口處的風速值及補風量值達到設計要求。
3 應測試每個風口風速,核算每個風口的風量及其防煙分區總風量。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風速計測量。
8.4.9 機械排煙系統的聯動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任何一個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2 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調試。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后,機械排煙系統應啟動有關部位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排煙風機;啟動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排煙風機應與設計和標準要求一致,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補風要求的機械排煙場所,當火災確認后,補風系統應啟動。
4 排煙系統與通風、空調系統合用,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后,由通風、空調系統轉換為排煙系統的時間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相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10 自動排煙窗的聯動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排煙窗應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后聯動開啟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11 活動擋煙垂壁的聯動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擋煙垂壁應在火災報警后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2 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12 電動防火閥、防排煙風閥(口)的手動、電動操作應靈活可靠,信號輸出應正確。
檢查數量: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中規定的第Ⅰ抽樣方案。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13 對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通過熱煙試驗對其防排煙系統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其他空間結構特殊、防排煙系統設計復雜的建筑或場所宜參照執行,如:中庭、工廠、貨倉、百貨商場、購物中心、復雜辦公建筑以及體育娛樂中心等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車站、航站樓等交通樞紐建筑和大型地下建筑。試驗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煙氣未蔓延至其他防煙分區。
2 模擬火災試驗的防煙分區的煙氣層高度不小于1.5m,1.5m高度以上煙氣層溫度不超過180℃,1.5m高度的溫度不超過60℃。
3 對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地下站臺、站廳、區間隧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表8.4.13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排煙系統熱煙測試項目及技術要求
序號 | 測試項目 | 技術要求 |
1 | 站臺、站廳、車站隧道、區間隧道的溫度場 | 疏散路徑區域1.5m高度以上室內空氣溫度不超過180℃ |
2 | 站臺、站廳危險高度平面的溫度 | 疏散路徑區域1.5m高度的溫度不超過60℃ |
3 | 站臺、站廳、區間隧道的煙氣層高度 | 不小于1.5m |
4 | 各樓扶梯開口流速 | 不小于1.5m/s |
5 | 區間煙氣控制流速 | 不小于2.0m/s |
6 | 探測報警時間 | 不超過1min |
7 | 事故照明是否動作及動作時間 | 事故照明啟動,動作時間不超過1min |
8 | 煙氣控制效果 | 車站測試時,煙氣未蔓延至其他防煙分區;區間隧道測試時,煙氣向下風向定向流動 |
檢查數量:每條線路至少測試3個車站和3個區間隧道,且不得低于車站和區間隧道的10%。
檢查方法:參照《防排煙系統性能現場驗證方法熱煙試驗法》 XF/T 999、《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規范》AQ 8007的規定執行。
9 建筑節能
9.1 一般規定
9.1.1 本章適用于建筑節能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9.1.2 建筑節能工程的消防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廣東省標準《廣東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 15-65中的有關規定。
9.1.3 執行廣東省標準《廣東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 15-65時,建筑節能工程涉及消防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從其規定。
9.2 材料進場檢驗
I 主控項目
9.2.1 屋面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進場時,應對其燃燒性能(A1級材料除外)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品種產品,扣除天窗、采光屋面后的屋面面積在 1000m2以內時應復驗 1 次;面積每增加1000m2 應增加復驗1次。同工程項目、同施工單位且同期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可合并計算抽檢面積。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9.2.2 墻面構造(含外墻的外保溫、內保溫以及室內隔墻的保溫)工程使用的材料、產品進場時,應對其下列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送檢:
1 保溫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A1級材料除外)。
2 復合保溫板等節能定型產品的燃燒性能(A1級材料除外)。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品種產品,按照扣除門窗洞口后的保溫墻面面積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內時應復驗 1 次;面積每增加 5000m2應增加 1 次。同工程項目、同施工單位且同期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可合并計算抽檢面積。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9.2.3 通風與空調工程使用的絕熱材料進場時,應對其燃燒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材質的絕熱材料,復驗次數不得少于2次。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9.2.4 空調系統冷熱源及管網工程的預制絕熱管道、絕熱材料進場時,應對絕熱材料的燃燒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材質的絕熱材料,復驗次數不得少于2次。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10 電梯工程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適用于電梯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10.1.2 電梯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10中的有關規定。
10.1.3 電梯安裝前,應由監理(建設)單位、土建施工單位、機電施工單位,對消防設計文件中消防電梯及火災狀態下有控制功能要求的其他電梯進行核查,對電梯數量、設置位置、消防功能以及電梯井道、機房、電梯安裝條件作岀確認。
10.2 安裝和調試
I 主控項目
10.2.1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他電梯井、機房之間的隔墻,以及隔墻上開設門的耐火極限,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交接檢驗時,對照消防設計文件現場核查。
10.2.2 消防電梯應在每層停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交接檢驗時,對照消防設計文件現場核查電梯層門預留孔;電梯調試時,核查消防電梯停靠相應樓層的功能。
10.2.3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電梯檢測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證 明文件。
10.2.4 消防電梯行駛速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秒表測試消防電梯由首層直達頂層的運行時間。
10.2.5 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用消防電梯轎廂內電話與消防控制中心進行1 至2次通話試驗,通話語音應清晰。
10.2.6 消防電梯應在首層入口處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開關盒應安裝正確,其面板應與墻面貼實,橫豎端正。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對每個消防隊員專用操作按鈕的功能,進行1至2次測試。
10.2.7 消防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査。
檢查方法:查驗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檢測報告等資料。
10.2.8 消防電梯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查驗資料,觀察檢查。
10.2.9 消防電梯井底部,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排水的流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排水井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試。
10.2.10 消防電梯及火災狀態下有控制功能要求的其他電梯,其迫降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按消防設計文件要求模擬火災狀態,控制電梯停于首層,并打開電梯門。
10.2.11 消防電梯的動力源和備用動力源應進行切換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在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以自動和手動的方式各進行1至2次切換試驗。
10.2.12 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 00h,并應同時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 27903規定的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查驗質量證明文件。
II 一般項目
10.2.13 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1 實體檢驗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
11.0.1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主要實體檢驗項目可參見表11.0.1。
表11.0.1 主要實體檢驗項目
序號 | 分部工程 | 子分部工程 | 主要實體檢驗項目 |
1 | 建筑與結構 | 建筑與結構 | 建筑類別,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平面布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場所、工業建筑中特殊場所),防火分隔(含建筑構件和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建筑幕墻的耐火極限,防火封堵),防煙分隔(含擋煙垂壁),建筑防爆,安全疏散(安全出口、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避難層和避難間) |
2 | 建筑裝飾裝修 | 建筑裝飾裝修 |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燃燒性能,裝飾裝修對電氣安裝、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不利影響,建筑外墻裝飾層材料的燃燒性能 |
3 | 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 | 氣體滅火系統 | 防護區 |
4 | 建筑電氣 | 消防電氣 | 架空電力線與易燃易爆炸儲罐、廠房、倉庫的間距 |
5 | 電梯 | 消防電梯 | 設置,前室或合用前室 |
6 | / | 經專家評審的特殊消防設計內容 |
11.0.2 建筑(或場所)類別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建筑高度、層數、建筑面積。
2 建筑(或場所)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
11.0.3 建筑(或場所)耐火等級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和防火保護措施。
2 核查木結構和鋼結構構件防火處理情況。
11.0.4 建筑室外工程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與周圍建筑的防火間距。
2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
3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4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5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救援窗口的設置位置、數量、尺寸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且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6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范圍內的裙房進深。
7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其消防車道的設置。
11.0.5 消防控制室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
2 消防控制室內設備布置;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站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并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
3 應急照明的設置;無影響設備使用等管道穿越。
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相關分部工程調試開通。
11.0.6 消防水泵房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岀口。
2 應急照明、消防電話分機設置。
3 消防給水系統相關分部工程調試開通。
11.0.7 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兒童活動場所,鍋爐房,手術室,廚房,變壓器室、配電室、柴油發電機房、空調機房、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防排煙機房,劇場、電影院、禮堂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2 消防設施配置及其他消防技術措施。
11.0.8 工業建筑中的高火災危險性部位、中間倉庫,以及總控 制室、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場所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2 消防設施配置及其他消防技術措施。
11.0.9 防火分區、防火分隔、防煙分區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的面積。
2 相鄰防火分區之間樓板、防火墻、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的設置。
3 同一防火分區內,防火分隔墻體、疏散門或防火門的設置。
4 同一防火分區內,防煙分區的劃分以及相鄰防煙分區之間隔墻、擋煙垂壁等防煙分隔設施的設置。
5 同一防煙分區內,排煙設施的設置。
6 中庭及其他上下層連通開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擋煙垂壁等的設置。
7 防火分隔墻體、樓板的洞口、縫隙防火封堵,管道井、電纜井內的防火封堵,幕墻的防火封堵,各類管道穿墻位置的防火封堵。
8 防火隔間、避難走道的設置位置、面積、防火分隔、防煙措施。
11.0.10 爆炸危險場所(部位)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建筑結構、設置形式、分隔措施。
2 泄壓設施的設置、泄壓口面積、泄壓形式。
3 防爆區電氣設備的類型、銘牌和合格證明文件。
4 其他防靜電、防積聚、防流散等措施。
11.0.11 安全岀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設置,安全岀口、疏散門、梯段可供凈寬;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共用樓梯的防火分隔。
2 下沉式廣場的設置。
3 疏散樓梯間、前室的防煙措施。
4 疏散樓梯間、前室管道穿越情況。
5 疏散走道的防火分隔、疏散寬度和防排煙措施。
6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
11.0.12 避難層(間)、直升機停機坪等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 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避難層(間)的設置位置、面積、防火分隔、防煙措施
2 樓梯間通向避難層的形式、避難層樓層顯示、消防應急廣 播的設置。
3 避難層(間)消防專線電話、消火栓、消防卷盤,消防應急 廣播、應急照明的設置。
4 避難層(間)內管道、設備的布置情況。
5 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及消防設施配置。
11.0.13 建筑(或場所)室內裝飾裝修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平面布置情況。
2 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3 有無影響電氣安裝、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情況。
11.0.14 建筑外墻裝飾層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文件及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11.0.15 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防護區的位置、用途、劃分、幾何尺寸、開口、通風、環境溫 度、可燃物的種類、防護區圍護結構的耐壓、耐火極限及門、窗可 自行關閉裝置。
2 防護區的安全疏散、排氣裝置、泄壓裝置等。
3 儲存裝置間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級、應急照明裝置、火災報警控制裝置及地下儲存裝置間機械排風裝置等。
11.0.16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3或總容積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1.0.17 消防電梯(包括前室)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消防電梯及其前室的設置位置、形式和數量。
2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尺寸、使用面積等。
3 消防電梯或其前室的防煙措施、前室內的消防設施設置(含前室的防火門)。
11.0.18 對于特殊消防設計文件經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的建筑工程, 應重點查驗其經專家評審的技術內容的施工質量,并應達到專家評審意見的要求。
11.0.19 各類建筑消防設施性能和聯調聯試功能的檢測結論應為合格,并滿足下列要求:
表11.0.19 主要消防設施檢測項目
序號 | 主要檢測內容 | 檢測項目、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 | |
分部工程 | 子分部工程 | ||
1 | 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 |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 執行消防救援行業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XF 503的規定。
|
2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含雨淋、水幕和水噴霧滅火系統) | ||
3 |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 ||
4 | 氣體滅火系統 | ||
5 | 細水霧滅火系統 | ||
6 | 泡沫滅火系統 | ||
7 |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 | ||
8 | 滅火器配置 | ||
9 | 其他自動滅火系統 | ||
10 | 智能建筑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11 | 建筑電氣 | 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 | |
12 | 消防電氣 | ||
13 | 通風與空調 | 防排煙系統 | |
14 | 電梯 | 消防電梯 | |
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含電氣火災監控、防火門監控、防火卷簾監控、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等系統。 |
12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
12.0.1 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消防驗收應當執行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時有效的技術標準。
12.0.2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應當在建設單位組織各方責任主體開展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合格后進行,并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含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有關檢測報告等佐證材料)、竣工圖紙及其他驗收資料,結合現場抽查抽測情況,按本規范附錄C的要求出具現場評定報告。
12.0.3 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
12.0.4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內容應滿足表12.0.4的規定,其具體評定項目可參考本規范附錄表B.0.5的規定。
12.0.5 現場抽樣查看、抽樣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個具體評定項目抽樣對象的數量不少于2 處,當總數不大于2 處時,全部檢查。
2 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12.0.6 對于大型建筑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可進行局部消防驗收現場現場評定。局部評定的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非使用區域應有防火、防煙分隔。
2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岀口、疏散樓梯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3 消防水源、消防電源均應滿足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4 應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項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合格報告,并應保證其獨立運行。
5 消防安全布局應合理,消防車通道應正常使用。
6 對于地上建筑,不得對其部分樓層進行局部驗收;對于地下建筑,局部驗收區域和非使用區域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完全分隔。
12.0.7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1 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2 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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